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人社监告字[2024]007号)
发布时间:2024-02-06 10:15:42
信息来源: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编辑:牛严立
审核:武永云
终审:张婕
五人社监告字[2024]007号
云南天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公司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红园路581号江东和谐家园S座地下一层Y001号商铺,在经营期间违法使用童工: 徐洪敏(身份证:532XXXXXXXXXXXXX26),张慧芝(身份证:532XXXXXXXXXXXXX27)使用时间均为2023年11月10日至2023年11月30日。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之规定,拟对云南天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做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 邮编:650000
联系人:王 超 (执法证件号:24-Z19016)
谭笑东 (执法证件号:24-Z19200)
电 话:0871—63588939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