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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人社监告字[2024]007号)

五人社监告字[2024]007号

云南天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公司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红园路581号江东和谐家园S座地下一层Y001号商铺,在经营期间违法使用童工: 徐洪敏(身份证:532XXXXXXXXXXXXX26),张慧芝(身份证:532XXXXXXXXXXXXX27)使用时间均为2023年11月10日至2023年11月30日。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之规定,拟对云南天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做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     邮编:650000

联系人:王  超 (执法证件号:24-Z19016)

        谭笑东 (执法证件号:24-Z19200)

电  话:0871—63588939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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