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什么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A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时,要按照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充分评估政策措施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Q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哪些重要意义?
A 一是深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
二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
三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必然选择;
四是释放市场主体活力的有效举措;
五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
六是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有效路径。
Q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需要注意哪些基本原则?
A 一是尊重市场,竞争优先;
二是立足全局,统筹兼顾;
三是科学谋划,分步实施;
四是依法审查,强化监督。
Q 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有哪些?
A 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
Q 公平竞争审查是否应公开征求意见?
A 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
Q 公平竞争审查有哪些审查方式?
A 一是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进行自我审查;
二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是强化执法监督。
Q 公平竞争审查有哪些审查标准?
A 一是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二是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三是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四是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Q 公平竞争审查是否有例外规定?
A 答:属于以下情形的政策措施,虽然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在符合规定情况下可以实施:
1. 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 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
3. 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Q 什么是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A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通过限定交易、妨碍商品自由流通、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正当经营活动、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等手段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Q 发现有违公平竞争的文件如何向有关部门反映?
A 政策制定机关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反映,也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反映或者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依据的,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