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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科技产业园管委会关于促进昆明国家广告产业园产业发展的暂行办法(修订)

为加快推进五华科技产业园广告文化创意产业集聚,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推动昆明国家广告产业园高质量发展,努力形成特色更加鲜明、业态多样、布局合理的广告文化及关联产业发展体系。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广告业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3〕145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出台的《促进昆明市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昆政发〔2013〕16号),中共五华区委办公室、五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五华区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五办通〔2017〕3号),《五华科技产业园关于促进园区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五产园委〔2018〕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昆明国家广告产业园规划范围内(含金鼎片区及与五华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签订共建合作协议的分园区)进行工商注册、纳税及统计且合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的企业。

第二条 广告、文化创意制作与营销,文化与科技融合创新企业,电子商务及互联网科技服务企业等具有鲜明区域特色且符合园区主导产业发展并纳入园区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平台系统统计名录库的企业,均可认定为昆明国家广告产业园的园区企业(以下简称:园区企业)。

第三条 五华科技产业园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不高于500万元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支持园区企业自主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培育龙头企业等方面,着力推动园区优势产业发展。重点用于促进广告文化创意产业升级、加速广告产业园建设,推动园区公共服务平台的构建。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申报、公正受理、扶优扶强、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重大产业项目以及用地类企业,或具有龙头带动效应的入园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一企一策”。享受“一企一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园区其他扶持政策。

第六条 对实际入驻园区办公,且较上一年度税收或产值持续稳定增长的园区企业,给予租金补贴。

1. 企业纳税留存到区级财政部分,平均达到560元/平方米/年及以上的,可享受3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平均达到280元/平方米/年及以上的,不足560元/平方米/年,可享受15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实缴房租。

2.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园区企业,可享受每月每平米20元补贴,每家企业年度房租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3.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3000万元(含)的园区企业,可享受每月每平米15元补贴,每家企业年度房租补贴总额不超过15万元。

4.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含)—1000万元(含)的园区企业,可享受每月每平米10元补贴,每家企业年度房租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5. 对企业投资建设且与管委会签署公共服务平台共建协议的公共服务平台或已获得国家、省、市级认定的众创平台可享受10元/平方米/每月补贴,年度房租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但已享受《五华科技产业园管委会关于规范金鼎园区招商服务工作的规定(试行)》中房租优惠政策的孵化平台除外。

第七条 鼓励社会资本在园区规划范围内参与园区载体空间建设,并争创广告创意园区、文化创意产业、电商产业培育专业基地。对载体运营商与园区管委会签订园区共建协议,且物理空间入驻率达到80%以上、入驻的企业70%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投入使用的载体总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的,可对运营主体的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改造提升、公共服务平台搭建等相关建设,按100元/平方米(按载体实际可使用面积计算)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对符合第二条规定,且已经上市或国内知名的、影响带动力较大的企业迁入园区给予入园奖励。

1. 对新引进的,最近一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协会共同认定的中国互联网百强企业或上市企业(沪市A股、深市A股、香港H股,或美国纽交所主板、纳斯达克创业板等国外知名股票交易所),落地园区设立全国总部,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落地园区设立控股或参股公司(股份比例占30%以上)作为全省区域总部的,且连续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上市的企业,在园区设立全国总部,连续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2. 对原注册在五华区外,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将工商注册、税务关系转入园区,且连续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原注册在五华区外,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1000万元—5000万元,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将工商注册、税务关系转入园区的企业,且连续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九条 支持园区企业积极争取各类产业扶持资金,对于在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立项,获得资金扶持及进入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和园区项目备选库的广告、文化创意类项目,园区将按照就高原则,根据项目发展前景、规模、效益及企业年度税收征收情况按其已获得国家、省、市扶持资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匹配扶持资金。每个项目匹配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支持园区企业争取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授予的行业资质和荣誉并给予奖励。

1. 当年获得 “中国名牌”称号的,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多个“中国名牌”产品的可累计奖励;获得“云南名牌”产品称号的,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2万元,获多个“云南名牌”产品的可累计奖励,创名牌企业所获奖励的50%奖励给企业法人;对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云南省著名商标”的文化创意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2. 支持和引导文化创意产业基地规范化建设。对当年已认定为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当年已通过国家级、省级动漫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资金奖励。以上奖励以最高奖励为准,不重复支持。

第十一条 申报当年,在境内外上市(主板、创业板和新三板)的园区企业,上市成功后,园区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十二条 入驻园区的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经审核后给予贷款贴息扶持。一家企业仅限一笔,方式为先付后贴,以单笔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补贴。贷款期限三年以内贴息一年,超过三年的贴息两年。单笔贷款贴息金额累计最高不超100万元。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申报指南由昆明国家广告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另行制定并公开发布。本办法由五华科技产业园管委会广告产业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扶持类别在同一年度内同一个企业仅能申报一种租金补贴(第六条租金补贴、第七条载体空间建设补贴),一种奖励及其他补贴(第八条入园奖励、第九条项目补贴、第十条资质荣誉奖励、第十一条上市补贴、第十二条贷款利息补贴)。每年年初受理上一年度的政策申报并落实资金兑现。

该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与五华区及五华科技产业园管委会出台的其它政策中有重复条款的,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进行政策兑现,以最高扶持为准,不重复支持。如发现重复申报则追回兑现资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云南省及昆明市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的,按照国家、云南省及昆明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五华科技产业园管委会关于促进昆明国家广告产业园产业发展的暂行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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