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中,五华区通过严格制度规定、审批手续、出国(境)内容、个人事项报告“四项”措施,着力强化科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境管理工作。
严格落实制度规定
印发了《五华区特定岗位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五华区特定岗位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通知》等管理办法,从管理责任划分、审批条件和期限、审批程序和要求、登记备案和证件管理及工作纪律等7个方面,细化了24条规定对特定岗位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审批事宜进行了全面的规范,运用制度管理,为审批备案工作提供了政策支撑。
严格规范审批手续
建立了“二级管理”“四级审核”机制,严把“个人申请、单位审核、意见征求、纪委审查”四个关口,按照干管权限,对需要因私出国(境)的干部,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后,严格按照所在单位党组织初审,区级分管领导审签、纪委审查,组织部门审批的“四级审核”程序审批,同时规定因私出境人员必须提供机票信息、行程安排、旅行团证明、发票等相关材料。
严格规定出国(境)内容
一是对出国(境)事由进行了区分,主要为旅游、探亲、看病等;二是对探望对象进行了规定,主要为在国(境)外定居、留学或工作的配偶和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三是对出国(境)时间进行了明确,一般每1年或每2年出国境一次,出国境时间结合实际需求进行审批,两次因私出国(境)时间,需间隔在12个月以上。同时对不予审批的10种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
严格执行个人事项报告制
出国(境)结束后的10日内,由本人及时上交有关证件,同时按照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有关规定,于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变化情况表,对当次因私出国(境)的事由、时间、审批机构、所用证件及号码等情况如实进行报告,并由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审签,通过“事前、事中、事后”的三重管理,确保全区科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范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