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为: 首页>五华党建>五华先锋>理论学习
这几种情形监委可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必须依法严格掌握,慎重使用。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对象、适用情形等内容,将留置这一重要的调查措施确立为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运用的法定权限,是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重要体现。

微信图片_20180531201126

微信图片_20180531201130

微信图片_20180531201134

微信图片_20180531201138

微信图片_20180531201142

微信图片_20180531201146


原文链接: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Copyright © 2012-2021 www.kmwh.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昆明市五华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联系我们 地址:昆明市五华区华山西路1号五华区区级机关办公大楼

技术支持电话:0871-63627325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5301020002

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622号

备案号:滇ICP备0500927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