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养老机构备案工作情况
发布时间:2023-01-19 10:09:02 信息来源:五华区民政局
朗读
一、依法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于2018年12月31日颁布施行,全市各级民政部门于2019年1月1日起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事宜;已持有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经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延期换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应当立即终止延期并向养老机构说明情况;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仍然有效,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书。养老机构备案工作由五华区民政局负责办理。
二、备案范围
养老机构根据机构性质、经营服务类型依法履行法人登记程序:一是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养老机构,应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申请事业单位设立登记;二是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经营性养老服务机构登记;三是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向区民政局申请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法人登记。
三、备案申请材料清单及样式
(一)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详见附件)
(二)备案承诺书;(详见附件)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书、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四)消防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如经营范围有专业性要求的,还需提供食品经营、卫生、特种设备、医疗机构执业等证明材料;
(五)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通过租赁形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应提供房屋质量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鉴定相关材料。
四、办理备案程序
(一)申请。依法履行法人登记程序的养老机构,准备符合法定形式的《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法人登记证书》、《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中涉及的有关材料,向驻地区民政局申请办理。
(二)五华区民政局受理、核查备案申请材料。1.核查备案信息材料是否齐全。2.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及理由;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审核。五华区民政局对养老机构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必要时应到现场核查):1.养老机构是否取得相应法人登记证书。2.养老机构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充实经营服务活动。3.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是否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4.开展餐饮服务的,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5.是否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章。以上符合的,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备案手续,以上不符合的,应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养老机构,并出具不能备案的书面材料。
(四)完成备案。五华区民政局完成备案后向申请人提供“备案回执”、“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公示书”、“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提醒事项”(详见附件)。
五、办理部门
办理部门:五华区民政局
办理地点:昆明市五华区正义坊42号
咨询电话:0871-63623219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