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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五​人社监理字﹝2026﹞第017号)

五人社监理字﹝2026﹞第017号

被告知人:昆明思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昆明思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经营期间未按照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要求支付工人工资。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未在我局规定期限内对“昆明碧桂园龙川府项目货量区(二标段)绿化工程”项目施工工人核定确认并足额支付工资进行改正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投诉书;

2.工人调查笔录;

3.我局于2026年7月22日向你公司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五人社监令 [2026]第140号)。

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理: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支付农民工张宣亮工资13430元、杨美贵工资27760元、陈根录工资3100元、唐茂田工资4800元,合计4人:49090元(肆万玖仟零玖拾元整)。

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起诉)期间,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

邮   编:650000   联系电话:0871-63584446

劳动保障监察员:邓  熊     监察证号: 24- Z19147

劳动保障监察员:刘鹏飞     监察证号: 24- Z19230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0月9日


注:本文书为公告送达,自2026年10月16日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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