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社监罚字[2026]第026070号
云南建殷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未按要求向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书面材料并接受调查。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我局接到骆石红对云南建殷劳务有限公司被拖欠工资的投诉,劳动者称2024年11月3日至2024年12月15日在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金川府”项目上做水电工作,工作结束后工资被拖欠,涉及工资大约为8815元。云南建殷劳务有限公司不按照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该单位(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的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表》第一百条属首次违法,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对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投诉书;二、《劳动保障监察调查通知书》(五人社监调字[2026]第010316号);三、《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人社监告字[2026]第121号)。
现对该单位(公司)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五人社监调字[2026]第010316号)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并接受调查,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元整);
二、请该单位(公司)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要求缴到指定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大观支行,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 科目编码:103050199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该单位(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起诉)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0月8日
注:此文书为公告送达,自2026年10月12日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