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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五人社监令字[2026] 第174号)

五人社监令字[2026] 第174号

昆明市五华区莎蔓服装店:

你单位在劳动用工方面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存在以下问题:你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邓海芬缴纳养老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百条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现对你单位指令如下:自收到本指令书7日内,为你单位员工邓海芬办理和补缴2020年12月至2024年7月的养老保险,其费用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标准,单位部分由单位承担,个人部分由劳动者邓海芬承担。

请你单位于2026年9月29日前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如果你单位不改正和不报送改正情况材料,我局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处理措施。

劳动保障监察员:赵  超    监察证号:24-Z19017

                伏云峰    监察证号:24-Z19145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9月22日


注:此文书为公告送达,自2026年9月22日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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