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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五人社监令字〔2026〕第162号)

五人社监令字〔2026〕第162号

昆明绿滟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在劳动用工方面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存在以下问题:扣押或以担保及其他名义向劳动者孙维权收取财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现对你单位指令如下:自收到本指令书15日内退还向劳动者孙维权收取的物品占用费。 

请你单位于2026年9月16日前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地址: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五楼)。

如果你单位不改正和不报送改正情况材料,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员:王亚涛     监察证号:24-Z19001

                谭笑东     监察证号:24-Z19200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9月2日


注:此文书为公告送达,自2026年9月2日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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