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社监罚字[2026]026059号
昆明市五华区爱乐顺城幼儿园:
案由:未按照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要求进行改正。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昆明市五华区爱乐顺城幼儿园经营期间被投诉人龙小英投诉未缴纳养老保险一案,经我局立案调查,该公司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五人社监令字[2026]第07001号)的要求及时进行改正,昆明市五华区爱乐顺城幼儿园向我单位进行了申述,但申述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给予处罚。对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五人社监令字[2026]第07001号);三、《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人社监告字[2026]第084号)。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现对你单位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五人社监令字[2026]第07001号)的要求进行改正,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元整);
二、请你单位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要求缴到指定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大观支行,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科目编码:103050199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起诉)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26日
注:此文书为公告送达,自2026年8月26日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