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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6〕2-25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6〕2-25号

单位:昆明鑫鹏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6N1UE48Y

法定代表人:温*勇(身份证号530127***1011)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滇景名筑小区***

2026年7月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昆明鑫鹏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7月8日22时20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昆明市五华区一二一大街与建设路交叉口的“KCWH2024-13号地块建设项目(二期)”项目工地进行现场检查。该项目建设单位为昆明西山土地房屋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土石方总承包单位为云南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土石方分包单位为昆明鑫鹏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云南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昆明西山土地房屋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昆明市KCWH2024-13号地块一二一TOD建设项目土石方工程合同》(合同编号:XF-一二一TOD项目-工程-2026-020);昆明鑫鹏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云南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开挖运输合同》。现场检查时,昆明鑫鹏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正在进行土方开挖、装车、外运的施工;经调查,2026年7月8日22时20分检查时,我局执法人员已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土方开挖、外运施工,该公司在我局执法人员离开后继续进行土方施工至2026年7月9日5时,施工时间持续1天,外运土方总量约120立方米,施工时未取得夜间施工证明。

综上所述,昆明鑫鹏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廉政监督卡》《统计上大中小微型强企业划分标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查询结果意见表》《昆明市五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2019-2029)(节选)》《关于查询昆明鑫鹏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两年内行政违法次数的回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生环罚〔2024〕2-66号)《罚款缴款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6〕2-11号)《送达回证》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排查表》各1份、《行政检查通知书》1份、《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主要证明:案件办理流程及其合法性、合理性。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昆明鑫鹏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产负债、利润表》《企业车辆登记情况》《温大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孙冲明身份证复印件》《孙冲明授权委托书》各1份。主要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提供人:孙冲明(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开挖运输合同》《昆明市KCWH2024-13号地块一二一TOD建设项目土方石工程合同》各1份,证明该公司已取得施工手续的事实,提供人:孙冲明(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昆明鑫鹏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之规定。

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集体讨论,并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批准,我局于2026年8月5日向昆明鑫鹏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下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6〕2-13号)》,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026年8月11日,昆明鑫鹏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陈述:1.根据昆明市交警部门的货车通行管控规定,重载渣土运输禁止在白天进入主城区,允许通行时间为每日22时至次日6时,因工期紧张,我公司只能在夜间进行土方施工作业,我公司在收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6〕2-11号)后,积极对接昆明市交通大队,申请渣土车白天运输路线,同时对施工产生的扬尘和噪声进行管控。2.拟出罚金额过高。3.因市场经济下行、国内基建行业疲软以及工程预付款拖欠的情况,公司昌旗处于亏损状态,过高罚款将导致公司难以为继,恳请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从轻处罚。

2026年8月1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针对昆明鑫鹏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进行现场复核,复核意见如下:1.对陈述申辩意见1不予采纳。理由如下:当事人虽已积极申请渣土车白天运输路线,但至今未取得交警部门的回复意见。2.对陈述申辩意见2不予采纳。理由如下:当事人可向我局申请采用分期缴纳罚款的方式。3.对陈述申辩意见3不予采纳。理由如下:该项属于公司运转模式及管理范畴,且经济承受度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前,已将上述情况考虑在内且在裁量因子(经济承受度)已按实际情况选取了合适的等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6年8月11日《行政处罚陈述申请书》《渣土运输车辆通行证申请》、2026年8月1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陈述申辩复核意见表》及现场复核记录。主要证明:昆明鑫鹏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事实及后期复查情况。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2026年7月3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集体讨论记录》1份、2026年8月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6〕2-13号)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针对该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昆明鑫鹏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之规定。(结合“《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昆政办〔2024〕44号)中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的相关规定)

同时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十一)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8.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的行为”之规定进行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未取得证明,3);所在声环境功能区划(1类声环境功能区,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下,1)。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2)。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故意拖延,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持续扩大;2);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事业单位,-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重点管控单元,0.6)。”之规定。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1.对昆明鑫鹏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贰万壹仟元(¥21000)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贰万壹仟元(¥21000)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2室)开具罚款上缴通知书,按照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要求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进行后监督检查。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呈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

联系部门:法规科

联系电话:6417931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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