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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补正决定公告(五劳人仲字〔2024〕1061号)

五劳人仲字〔2024〕1061

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4年9月2日对张有旭诉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作出的五劳人仲字〔2024〕1061号仲裁裁决书中,由于身份证号存在笔误,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出具《补正决定书》。因通过直接送达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补正决定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五楼509室,联系电话:0871-63589949)领取《补正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五劳人仲字〔2024〕1061《补正决定书》内容如下:将五劳人仲字〔2024〕1061号仲裁裁决书中第1页第2 行“身份证号码:530128119********31”补正为“身份证号码:53012819********31”。

特此公告。


昆明市五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二○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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