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为: 首页>其他>双公示专栏>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6〕2-23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6〕2-23号


单位:冠栖(云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EQ3M360H

法定代表人:杨*丰(身份证号532126****0010)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办事处厂口居委会***

2026年5月2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反馈情况,对冠栖(云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反馈情况(昆环评估信息报告〔2026〕6号),对冠栖(云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2025年9月与云南五华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昆明市五华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三方签署投资合作协议,拟建五华清洁产业园餐具消毒机净菜加工生产线,并于2025年11月19日取得五华区行政审批局的云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511-530102-89-05-211295,拟在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办事处厂口居委会厂口产业园A2地块一号楼新建五华清洁产业园餐具消毒及净菜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备案金额2000万元人民币,备案项目中含生物质锅炉的建设,未明确分期建设情况。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四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91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该项目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该公司委托云南百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告表中明确项目分三期建设,一期建设两条清洁餐具消毒生产线,年生产清洁餐具消毒10000万套;二期建设两条净菜加工生产线,年净菜加工4800 吨,三期建设四条清洁餐具消毒生产线,年生产清洁餐具消毒20000万套。建设完成后年生产清洁餐具消毒30000万套,净菜加工4800吨,同时建设配套设施8台2.5t的生物质锅炉,其中一期工程已开工建设,表中写明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为杨席丰。该公司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后,于2026年1月23日和2026年4月15日两次向审批部门提交了《五华清洁产业园餐具消毒及净菜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均未能通过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技术评估,截止2026年5月21日,该项目仍未取得审查部门的审批。经查,该公司一期工程的2条清洁餐具消毒生产线于2026年2月初开始投入建设,2月底完成建设,同时建成了2台2.5t生物质锅炉及配套的静电除尘设施和1套污水处理设施,但未组织项目建设竣工环保验收,其中已建成的1条清洁餐具消毒生产(中餐生产线)、2台生物质锅炉(1用1备)及配套的静电除尘设施、污水处理设施于2026年2月底建成后投入使用,另1条清洁餐具消毒生产(餐盘生产线)未投入使用。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已建成2条清洁餐具消毒生产线该公司,其中1条清洁餐具消毒生产(中餐生产线)、1台生物质锅炉(另一台备用)及配套的静电除尘器、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另1条清洁餐具消毒生产(餐盘生产线)未投入使用。

综上所述,冠栖(云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五华清洁产业园餐具消毒及净菜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查部门审查批准,项目中的两条清洁餐具消毒生产线已于2026年2月初开始建设,并于2026年底完成建设(含2套已建成的2.5t生物质锅炉);2.已建成2条清洁餐具消毒生产线(含2台配套的生物质锅炉)于2026年2月底建设完成后,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其中1条中餐生产线及配套的2套生物质锅炉已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廉政监督卡》《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文件》(昆环评估信息报告〔2026〕6号)、《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文件》(昆环评估意见〔2026〕2-16号)、2026年5月2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份和现场检查照片9份、2026年6月24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杨席丰身份证复印件1份、陈良炳授权委托书和陈良炳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姚智芳授权委托书和姚智芳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节选》1份、《云南省固定投资项目备案证》1份、《技术服务合同》1份、《项目投资合作协议》1份、《中餐线产品订购合同》1份、《费油回收合同》1份、《配装线采购及服务合同》1份、《餐盘线产品订购合同》1份、《生物质燃料供销合同》1份、《设备采购合同》1份、《合同书》1份、《产品购销合同》1份、《关于冠栖(云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五华清洁产业园餐具消毒及净菜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污水排放的情况说明》1份、《涉嫌未批先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认定表》1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查询结果意见表》1份、《关于查询冠栖(云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两年内行政违法次数的回函》《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截屏》各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6〕2-9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各1份、《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排查表》1份、《行政检查通知书》《涉企检查“五个严禁”“八个不得”》《法律审查意见书》各1份。主要证明:案件办理流程及其合法性、合理性。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冠栖(云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1.冠栖(云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五华清洁产业园餐具消毒及净菜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查部门审查批准,项目中的两条清洁餐具消毒生产线已于2026年2月初开始建设,并于2026年底完成建设(含2套已建成的2.5t生物质锅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2.冠栖(云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已建成2条清洁餐具消毒生产线(含2台配套的生物质锅炉)于2026年2月底建设完成后,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其中1条中餐生产线及配套的2套生物质锅炉已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集体讨论,并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批准,我局于2026年7月14日向冠栖(云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下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6〕2-11号)》,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026年7月21日,冠栖(云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冠栖(云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关于‘昆生环罚告〔2026〕2-11号’事先告知书的陈述申辩报告》和《冠栖(云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专项整改方案》。针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陈述:1.主管无恶意,全程主动推进环评手续,无规避监管意图;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任何环境危害后果;3.积极主动纠错,整改响应及时、态度诚恳。4.我单位投资备案证,项目投资金额2000万元人民币,实际上本项目总投资金额为500万元人民币,恳请贵局以实际投资金额来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恳请结合项目实际、企业整改态度及轻微违法情节,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柔性执法原则,对本次未批先建行为酌情免予或从轻处罚。针对“未验先投”违法行为,陈述:1.设备仅为调试试运行,未开展正式生产经营,无规模化排污行为;2.调试周期极短、排污量极小,无环境污染风险;3.第一时间全面停机整改,彻底消除违法状态。依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4年版)》第十条第十一项和第十二项之规定,恳请核实实际生产状态,对我公司及相关负责人行为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冠栖(云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听证相关材料。

2026年7月2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提交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陈述申辩复核意见表》,采纳意见如下:1.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1不予采纳。理由如下:该公司在明知环评审批为法定前置条件的情况下,于2026年2月初未获批复即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已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所确立的严格责任义务,该违法构成不以主观恶意为要件,亦不因当事人后续主动推进环评程序或受外部进度压力影响而阻却其违法性。同时,该公司事先委托编制并报送环评文件,恰恰表明其知晓审批要求,故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关于无过错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2.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2不予采纳。理由如下:该项目虽全部建于已建成标准化厂房内,不涉及土建及生态破坏,建设过程亦无扬尘、废水、固废产生;但违法建设状态自2026年2月初至5月21日检查时持续达三个月以上,并非短暂情形。同时,该公司一期工程中1条生产线已实际投运,生物质锅炉燃烧废气和生产废水已有实际排放,尽管其声称“达标排放”,但因该项目尚未取得环评批复,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未经法定审查,其自行认定的达标不具有法律效力,故不能认定未造成任何环境危害后果。3.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3予以采纳。4.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4不予采纳。理由如下:该公司备案证载明总投资2000万元且未区分分期建设,实际虽计划分三期实施,但截至2026年5月21日检查时二期、三期尚未启动,整体项目仍处于建设过程中,一期工程仅为整体项目组成部分,并非整体已建成。本案针对的是整体项目未取得环评批复即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而非单独处罚一期工程。根据《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备案文件载明的数额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一)实行备案管理的建设项目,备案文件应当明确投资额,且备案信息经当事人确认的。”及《关于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法规函〔2019〕338号)“对正在建设过程中的建设项目,不能根据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投资额认定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规定,本案应以备案证载明的2000万元为总投资额。5.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5不予采纳。理由如下: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该条未设“调试试运行”例外情形,只要形成生产事实且验收未完成即构成“未验先投”。本案中,该公司一期工程于2026年2月底建成,至5月21日检查时1条生产线已处于“生产中”状态,运行时间远超合理调试周期,且未能提供调试日志、故障记录等证据证明其调试行为的真实性与合理性,故该运行行为属于实质性投产使用。6.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6不予采纳。理由如下:根据执法检查事实,该公司已有1条生产线投入运行,生物质锅炉燃烧产生大气污染物,餐具清洗环节产生生产废水,已构成实际排污行为,且该公司也自认有废气、废水的排放情况;未经验收即投产本身即违反法定程序,破坏了环境保护管理秩序,故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结论不成立。关于“达标排放”,该公司单方声称废水、废气经处理后达标,但该项目未经环评批复和环保验收,污染防治设施未经法定程序论证确认,其自行认定不具有法律效力,达标情况应以具备法定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为准。此外,一期工程自2026年2月底建成至5月21日检查时,生产行为已持续近三个月,并非“数日”短暂调试,其主张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7.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7予以采纳。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6年7月21日《冠栖(云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关于‘昆生环罚告〔2026〕2-11号’事先告知书的陈述申辩报告》《冠栖(云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专项整改方案》各1份。主要证明:冠栖(云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陈述申辩情况和专项整改方案。提供单位:冠栖(云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2.2026年7月2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陈述申辩复核意见表》2份,证明对冠栖(云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冠栖(云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五华清洁产业园餐具消毒及净菜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查部门审查批准,项目中的两条清洁餐具消毒生产线已于2026年2月初开始建设,并于2026年底完成建设(含2套已建成的2.5t生物质锅炉)”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同时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的行为:1.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未批先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分别为:①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3);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1);建设进程(生产阶段,5);违法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2)。②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③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1);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事业单位、-1)。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重点管控单元,0.4)。

冠栖(云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已建成2条清洁餐具消毒生产线(含2台配套的生物质锅炉)于2026年2月底建设完成后,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其中1条中餐生产线及配套的2套生物质锅炉已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

同时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的行为:8.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竣工环保验收或者竣工环保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分别为:①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1);排放污染物类型(烟尘,4);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3);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1);违法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1)。②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③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1);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事业单位、-1)。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重点管控单元,0.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减少后的罚款金额,未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的,为从轻处罚,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限度的,为减轻处罚。”之规定。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1.对冠栖(云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五华清洁产业园餐具消毒及净菜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查部门审查批准,项目中的两条清洁餐具消毒生产线已于2026年2月初开始建设,并于2026年底完成建设(含2套已建成的2.5t生物质锅炉)”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壹拾柒万捌仟肆佰圆(¥178400)整;

2.对冠栖(云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已建成2条清洁餐具消毒生产线(含2台配套的生物质锅炉)于2026年2月底建设完成后,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其中1条中餐生产线及配套的2套生物质锅炉已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壹拾柒万贰仟捌佰圆(¥172800)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叁拾伍万壹仟贰佰圆(¥351200)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2室)开具罚款上缴通知书,按照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要求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进行后监督检查。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呈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

联系部门:法规科

联系电话:6417931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5日



Copyright © 2012-2021 www.kmwh.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我们 地址:昆明市五华区华山西路1号五华区区级机关办公大楼

技术支持电话:0871-63627325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5301020002

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622号

备案号:滇ICP备202404424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