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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6〕2-23-1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6〕2-23-1号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丰

身份证号:532126****0010

工作单位:冠栖(云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EQ3M360H

住址: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溪洛渡街道干河村委会***

2026年5月2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反馈情况,对冠栖(云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杨席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反馈情况(昆环评估信息报告〔2026〕6号),对冠栖(云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2025年9月与云南五华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昆明市五华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三方签署投资合作协议,拟建五华清洁产业园餐具消毒机净菜加工生产线,并于2025年11月19日取得五华区行政审批局的云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511-530102-89-05-211295,拟在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办事处厂口居委会厂口产业园A2地块一号楼新建五华清洁产业园餐具消毒及净菜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备案金额2000万元人民币,备案项目中含生物质锅炉的建设,未明确分期建设情况。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四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91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该项目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该公司委托云南百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告表中明确项目分三期建设,一期建设两条清洁餐具消毒生产线,年生产清洁餐具消毒10000万套;二期建设两条净菜加工生产线,年净菜加工4800 吨,三期建设四条清洁餐具消毒生产线,年生产清洁餐具消毒20000万套。建设完成后年生产清洁餐具消毒30000万套,净菜加工4800吨,同时建设配套设施8台2.5t的生物质锅炉,其中一期工程已开工建设,表中写明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为杨席丰。该公司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后,于2026年1月23日和2026年4月15日两次向审批部门提交了《五华清洁产业园餐具消毒及净菜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均未能通过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技术评估,截止2026年5月21日,该项目仍未取得审查部门的审批。经查,该公司一期工程的2条清洁餐具消毒生产线于2026年2月初开始投入建设,2月底完成建设,同时建成了2台2.5t生物质锅炉及配套的静电除尘设施和1套污水处理设施,但未组织项目建设竣工环保验收,其中已建成的1条清洁餐具消毒生产(中餐生产线)、2台生物质锅炉(1用1备)及配套的静电除尘设施、污水处理设施于2026年2月底建成后投入使用,另1条清洁餐具消毒生产(餐盘生产线)未投入使用。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已建成2条清洁餐具消毒生产线该公司,其中1条清洁餐具消毒生产(中餐生产线)、1台生物质锅炉(另一台备用)及配套的静电除尘器、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另1条清洁餐具消毒生产(餐盘生产线)未投入使用。

综上所述,冠栖(云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已建成2条清洁餐具消毒生产线(含2台配套的生物质锅炉)于2026年2月底建设完成后,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其中1条中餐生产线及配套的2套生物质锅炉已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二、1.《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廉政监督卡》《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文件》(昆环评估信息报告〔2026〕6号)、《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文件》(昆环评估意见〔2026〕2-16号)、2026年5月2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份和现场检查照片9份、2026年6月24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杨席丰身份证复印件1份、陈良炳授权委托书和陈良炳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姚智芳授权委托书和姚智芳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节选》1份、《云南省固定投资项目备案证》1份、《技术服务合同》1份、《项目投资合作协议》1份、《中餐线产品订购合同》1份、《费油回收合同》1份、《配装线采购及服务合同》1份、《餐盘线产品订购合同》1份、《生物质燃料供销合同》1份、《设备采购合同》1份、《合同书》1份、《产品购销合同》1份、《关于冠栖(云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五华清洁产业园餐具消毒及净菜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污水排放的情况说明》1份、《涉嫌未批先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认定表》1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查询结果意见表》1份、《关于查询冠栖(云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两年内行政违法次数的回函》《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截屏》各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6〕2-9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各1份、《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排查表》1份、《行政检查通知书》《涉企检查“五个严禁”“八个不得”》《法律审查意见书》各1份。主要证明:案件办理流程及其合法性、合理性。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冠栖(云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三、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已建成2条清洁餐具消毒生产线(含2台配套的生物质锅炉)于2026年2月底建设完成后,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其中1条中餐生产线及配套的2套生物质锅炉已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集体讨论,并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批准,我局于2026年7月14日向杨席丰下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6〕2-11-1号),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杨席丰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2026年7月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集体讨论记录》1份、2026年7月14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6〕2-11-1号)和《送达回证》各1份。

针对杨席丰“已建成2条清洁餐具消毒生产线(含2台配套的生物质锅炉)于2026年2月底建设完成后,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其中1条中餐生产线及配套的2套生物质锅炉已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

同时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的行为:8.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竣工环保验收或者竣工环保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分别为:①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1);排放污染物类型(烟尘,4);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3);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1);违法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1)。②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③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1);经济承受度(自然人、-2)。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1.对冠栖(云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的主管人员杨席丰“已建成2条清洁餐具消毒生产线(含2台配套的生物质锅炉)于2026年2月底建设完成后,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其中1条中餐生产线及配套的2套生物质锅炉已投入生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伍万壹仟圆(¥51000)整。

三、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伍万壹仟圆(¥51000)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2室)开具罚款上缴通知书,按照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要求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进行后监督检查。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呈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

联系部门:法规科

联系电话:6417931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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