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社监理字[2026]第013号
被处理单位(个人):昆明龙欣包装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单位在经营期间存在拖欠柳建定员工工资,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但你单位拒不改正,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要求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立即足额支付被拖欠柳建定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陆仟零捌拾玖元整(¥6089.00元)。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起诉)期间、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 邮编:650021;
劳动保障监察员:王 超 监察证号: 24-Z19016
谭笑东 监察证号: 24-Z19200
电话:0871-63588939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3日
注:此文书为公告送达,自2026年8月3日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