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社监告字〔2026〕第111号
被告知单位(个人):云南图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我局在调查罗银福投诉你单位在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厂口农耕灌溉水利工程期间中违反劳动用工法律法规拖欠工资一事中,我局于2026年6月29日向你单位公示送达了《云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五人社监询字﹝2026﹞第010456号),要求你公司:按照我局下发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全面提供资料。截止2026年7月30日你单位拒不按照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100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7000.00(大写:人民币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
邮编:650000
联系人:王 超 (执法证件号:24-Z19016)
谭笑东 (执法证件号:24-Z19200)
电话:0871—6358893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2026年7月30日
注:此文书为公告送达,自2026年7月30日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