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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五人社监令字[2026]第245号)

五人社监令字[2026]第245号

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承包的“万科城10号地块”项目期间存在以下问题:未及时足额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对你单位指令如下:自收到本指令书7日内,依法向该项目工人足额支付工资。

请你单位于收到文书7日内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我局(正义路五华坊42号)。

如果你单位逾期不改正或不报送书面改正情况材料,我局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处理措施。

劳动保障监察员:赵  超         监察证号:24-Z19017

                伏云峰         监察证号:24-Z19145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注:此文书为公告送达,自2026年7月29日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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