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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人社监告字[2026]第104号)

 五人社监告字[2026]第104号

被告知单位(个人):临沂勇创环保设备厂(个人独资)

我局在调查韩进玉等3人投诉你单位在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云南钧林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设备安装期间中违反劳动用工法律法规拖欠工资一事中,我局于2026年6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云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五人社监询字2026010383号),要求你公司:按照我局下发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全面提供资料。截止2026年7月16日,你单位拒不按照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100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7000.00(大写:人民币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

邮编:650021 

联系人:王  超 (执法证件号:24-Z19016)

        谭笑东 (执法证件号:24-Z19200)

电话:0871—63588939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16日


注:此文书为公示送达,自2026年7月16日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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