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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五人社监罚字[2026]026043号)

五人社监罚字[2026]026043号

云南长成宽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云南长成宽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我局要求限期改正。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你单位在经营期间拖欠50余名员工工资(含杨天艺等6名投诉人),我局于2026年4月1日向你单位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五人社监令决字202661号),要求你单位于2026年4月15日前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并于2026年5月12日向你单位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截止2025年6月29日你单位对我局责令整改事项拒不改正。

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现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下列处罚:

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圆整(¥16000.00元);

二、请你单位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要求缴到指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大观支行,行政机关编码:010904 科目编码:10305019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提出听证,要求听证的请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起诉)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员: 谭笑东   监察证号: 24- Z19200

劳动保障监察员: 王  超   监察证号: 24- Z19016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29日


注:此文书为公告送达,自2026年7月14日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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