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社监催字〔2026〕第055号
毕然(530*************34):
我局于2025年10月27日对你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五人社监理字[2025] 第088号),对你作出行政处理¥26582.00元(贰万陆仟伍佰捌拾贰元整)。
在法定期限内,你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履行下列义务:
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将按照要求缴到指定账户(开户名称:昆明市五华区社会保险中心,账号:53001615536050599473-0013,开户行:建行昆明小西门支行)。
你在限期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我局(地址:昆明市正义路五华坊42号501室)。你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且无正当理由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有权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催告。
联系人及电话:赵超 0871-63581050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5月26日
注:此文书为公告送达,自2026年5月26日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