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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五人社监罚字[2026]第026032号)

五人社监罚字[2026]第026032号

盐城南昊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案由:未依法按我局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经我局调查证实,盐城南昊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在“昆明市三市街人防工程室内公共部位装修”项目中不按我局要求报送书面材料一案,我局于2026年4月3日向你单位邮寄并签收了《云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五人社监询字[2026]第04690号,2026年4月17日向你单位邮寄并签收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人社监告[2026]第049号),截止2026年5月21日你单位不按我局要求报送书面材料事实依法应给予处罚。

对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劳动者投诉书;二、《云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五人社监询字[2026]第04690号;三、《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人社监告字[2026]第049号)。

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规范标准》第一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对你(单位)给予下列处罚: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要求缴到指定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大观支行,国家金库五华支库 科目编码:103050199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员:    伏云峰 监察证号: 24- Z19145

劳动保障监察员:    赵  超 监察证号: 24- Z19017

电话(0817-63581050)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注:此文书为公告送达,自2026年5月25日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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