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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五人社监催字[2026]第041号)

五人社监催字[2026]第041号

云南国辰劳务有限公司:

我局关于2025年10月27日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五人社监理字〔2025〕第085号),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在七日内向陆云泉等11名劳动者支付工资312680元。

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将行政处理款312680元按照要求缴到指定银行(即开户行:招商银行昆明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账号:871906648710222。)你单位在限期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你单位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且无正当理由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到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催告。

联系人:邓熊 刘鹏飞;       联系电话:0871-63584446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27日


注:本文书为公告送达,自2026年4月30日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催告书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送收件人,一份申请执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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