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社监告字[2026]第061号
被告知单位:陕西晶品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在调查你公司在昆明市五华区德和罐头厂制造基地项目建设期间中违反劳动用工法律法规一事中,我局于2026年3月19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通知书》(五人社监询字﹝2026﹞第10133号),要求你公司按照我局下发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全面提供资料。截止2026年4月29日,你公司拒不按照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100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0000.00(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
邮编:650021
联系人:王 超 (执法证件号:24-Z19016)
谭笑东 (执法证件号:24-Z19200)
电话:0871—63588939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29日
注:此文书为公告送达,自2026年4月29日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