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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6〕2-20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6〕2-20号

单位:昆明宏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A7N2WTU90

法定代表人:王*(身份证号530102***0311)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办事处桃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沙靠村***

2025年12月22日,根据上级及昆明市机动车污染管理中心反馈线索,对昆明宏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昆明市机动车污染管理中心反馈24辆涉嫌黑烟车过检的车辆,针对昆明市机动车污染管理中心反馈24辆涉嫌黑烟车过检的车辆,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明洪等人的见证下,利用该公司“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综合系统”平台,对24辆涉嫌黑烟过检车辆的检测过程视频进行逐一核查,发现有17辆柴油车检测过程中有明显可见黑烟(2025年3月4日检测的云AW216E车辆(上级反馈情况),2025年9月4日检测的云AG2171车辆、2025年8月11日检测的云A9U80F、2025年8月28日检测的云A2357警,2025年7月14日检测的云A6VC29、2025年6月26日检测的云AQ70M6、2025年5月8日检测的云AM9818,2025年4月16日检测的云AR5589、2025年4月14日检测的云A1Q82R、2025年4月3日检测的云AL92R0、2025年4月14日检测的云A8M0Y2、2025年4月9日检测的云AG3130、2025年7月25日检测的云H25303、2025年6月7日检测的云AS8414、2025年5月22日检测的云AD1902、2025年 4月28日检测的云AD7089、2025年4月16日检测的云AM2951)。依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应当判定检测结果不合格,但该公司为上述17辆车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该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根据该公司提供的收款凭证及价格公示表等资料,并经法定代表人等确认,该公司环保检测收费标准为70元/辆,17辆车的环保检测收费共计1190元。

综上所述,昆明宏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行政检查通知书》《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廉政监督卡》《异常车辆典型问题明细表》《关于筛查昆明宏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环境违法线索的函》《关于协助筛查五华分局辖区宏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法违规线索的复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查询结果意见表》《关于查询昆明宏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两年内行政违法次数的函》《关于查询昆明宏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两年内行政违法次数的回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2-54号)、《送达回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排查表》各1份、《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主要证明:案件办理流程及其合法性、合理性。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2025年12月2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7份、2025年12月2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4份、2026年3月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2026年1月2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整改复查意见书》各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份、《昆明宏成涉嫌有可视黑烟车辆现场核查情况确认表》《黑烟检验转速不规范》1份。主要证明:昆明宏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及后期复查情况。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3.《昆明宏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翁明洪(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授权签字人变更审批表》3份、《中检西南计量有限公司校准证书》25份。主要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提供人:翁明洪(法定代表人)。

4.《胡亚达、王思静、王峥、陶伟》的4份授权委托书、4份身份证复印件、4份《昆明宏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任命文件》《昆明市五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仲裁调解书》1份,主要证明:胡亚达、王思静、王峥、陶伟为该公司的授权委托对象和员工徐锦容离职依据,提供人:翁明洪(法定代表人)。

5.《昆明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89份、《车辆外观检验记录表》42份、2025年12月26日《昆明宏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昆明生态环境局监督抽查不符合项整改报告》《昆明宏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环保检测处罚减免申请书》1份、《“机动车检测排气污染监测综合系统”平台截图》18份,证明该公司对违法行为认定情况及整改情况,提供人:翁明洪(法定代表人)。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集体讨论,并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批准,我局于2026年4月16日向昆明宏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下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6〕2-4号)》,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026年4月16日,昆明宏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法定代表人为王铮的《营业执照》《登记通知书》(昆五登字〔2026〕第8403号)《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和《情况说明》各1份,以证明法定代表人由“翁明洪”变更为“王铮”。

2026年4月1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王铮做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确认昆明宏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翁明洪”变更为“王铮”。

2026年4月22日,昆明宏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昆明宏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关于昆生环罚告〔2026〕2-4号申请书》,陈述申辩意见如下:1.黑烟持续时间极短:涉案车辆排放黑烟仅约1秒,属瞬时现象,并非持续稳定排放。根据G3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第8.2.2条,“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但我机构并非有意掩盖长期排放超标问题,而是因短暂可见烟度未能及时识别。2.未造成实际环境污染后果:涉案车辆排放黑烟均为瞬时黑烟,持续时间极短,烟度值极低,未对周边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可量化的实质性危害。3.无主观故意:我机构检验人员是因操作经验不足,对瞬时黑烟的识别和判断存在疏忽而导致未能及时终止检测,并非故意出具虚假报告,主观恶性极小。我机构作为依法取得资质的正规检验检测机构,一贯严格遵守检验检测规范,此前从未因类似问题受到过行政处罚。申请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容错纠错柔性执法“五张清单”(2025年版)》《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免除行政处罚。

2026年4月2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昆明宏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意见如下:1.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1不予采纳,理由如下:涉案车辆排放黑烟仅约1秒与事实不符;同时GB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第8.2.2条明确规定:“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该标准为结果判定标准,未设置任何持续时间门槛,只要出现即应判为不合格;当事人承认“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据此即应终止检测并判定不合格,当事人继续完成检测并出具合格报告,客观行为已构成“出具虚假报告”。未能及时识别属于操作围巾全部义务,这本身即为违法构成的一部分,而非阻却违法的事由。2.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2不予采纳,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对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处罚,其立法目的在于预防和惩戒行为本身,而非仅针对已发生的环境损害。只要虚假报告出具完成,违法行为即告既遂。3.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3不予采纳,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处罚的是“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当事人已符合法律规定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承认存在“疏忽”“经验不足”,即已自认存在主观过错,足以构成行政处罚的主观要件。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63号)第18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确保人员具备相应能力。人员经验不足暴露的是机构在培训、考核、监督方面的管理缺失,属于机构自身责任,不能转嫁为免责理由;关于当事人此前未受处罚,本机关在计算处罚金额自由裁量时已考虑了该因素(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的裁量因素取值为1次,裁量因子取值为1)。同时,当事人出具虚假报告涉及车辆超过10辆,依据《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国环规执法〔2025〕1号)第三条规定,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对情节显著轻微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2026年4月1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集体讨论记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6〕2-4号)和《送达回证》各1份、昆明宏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为王铮的《营业执照》《登记通知书》(昆五登字〔2026〕第8403号)《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情况说明》各1份、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王铮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年4月22日《昆明宏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关于昆生环罚告〔2026〕2-4号申请书》1份、2026年4月2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陈述申辩复核意见表》1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之规定。

同时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度的行为:20.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分别为:①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10辆以上,5)。②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③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1);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事业单位、-1)。”之规定。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1.对昆明宏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壹拾贰万元(¥120000)整;

2.没收昆明宏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法所得壹仟壹佰玖拾元(¥1190)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壹拾贰万壹仟壹佰玖拾元(¥121190)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2室)开具罚款上缴通知书,按照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要求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进行后监督检查。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呈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

联系部门:法规科

联系电话:6417931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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