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社监告字[2026]第047号
被告知人: 云南国辰劳务有限公司
经调查,被告知人云南国辰劳务有限公司系昆明市五华区“龙泉俊园A3、A5地块项目”施工单位云南鑫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务分包单位,你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6年2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你公司自收到指令书7日内依法向你单位承包“龙泉俊园A3、A5地块项目”的施工工人核定确认并足额支付工资。你单位未在指令期限内对上诉违法行为进行改正。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立即支付农民工杨敬伟工资152741元、雷建彪工资87106元、许花工资16052元、蒋治均工资37966元、蒋治国工资24717元、吕国聪工资42700元、杨耀义工资45000元、杨光文工资145000元、张学花工资60000元、钱啟军工资42518元、江晓东工资9562.4元、张清德工资18050元、喻一刚工资7234元、傅显兵工资31964元、凡佳杰工资4236元、昌海工资4235元、官小林工资14000元、刘锋工资13600、田恩顺工资30000元、彭正银工资24519元;合计20人:811200.4元(捌拾壹万壹仟贰佰元肆角)。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13日
注:本文书为公告送达,自2026年4月15日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