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社监询字〔2026〕第04691号
云南紫滕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接受书面委托的相关人员,收到询问书后5日内到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科(地址: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联系电话:0871-63581050 )接受调查询问,并携带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2.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五华区顺城新月花园外墙翻新项目”总合同复印件
5.“五华区顺城新月花园外墙翻新项目”进度款拨付使用情况;
6.徐雕等四名工人投诉情况说明
7.情况说明及其它资料加盖公章;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员:伏云峰 监察证号:24-Z19145
邓安达 监察证号:24-J20176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备注:本调查询问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一份交被调查询问人。此文书为公告送达,自2026年4月13日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