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注销云南新型建筑材料厂对外诊所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6-04-10 10:46:37
信息来源:五华区卫生健康局
编辑:吴玲艳
审核:陈宇宁
终审:王丽华
五卫复〔2026〕20号
云南新型建筑材料厂: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注销云南新型建筑材料厂对外诊所的申请材料已收悉。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云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注销云南新型建筑材料厂对外诊所登记号为PDY60559653010214D2111的《诊所备案凭证》,该《诊所备案凭证》由区卫生健康局收回,注销后不得擅自开展医疗保健活动。
二、请你单位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等要求,妥善保管患者病历。
此复。
昆明市五华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4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