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社监罚字[2026]第026023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云南天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单位在经营期间存在拖欠10名员工工资,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但你单位拒不改正,已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法对你单位作出罚款金额: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要求缴到指定银行,(即 中国工商银行大观支行,行政机关编码:010904 科目编码:10305019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起诉)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
邮编:650021;
劳动保障监察员: 王 超 监察证号: 24- Z19016
谭笑东 监察证号: 24- Z19200
电话:0871-63588939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27日
注:此文书为公告送达,自2026年3月27日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