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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予罚〔2026〕2-19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予罚〔2026〕2-19号

单位: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16562280W

法定代表人:颜*(身份证号620105***203X)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医路***

2025年10月1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昆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移交线索,对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0月1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按照昆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移交线索对位于云南省昆明市春雨路141号的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造中心)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昆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移交线索为: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累计氨氮在线排放总量超许可总量,氨氮在线排放总量为0.4027,许可总量为0.401。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氨氮许可年排放量限值为0.401t/a,现场查阅该公司废水总排口年报表:2025年1月至10月13日的氨氮排放累计量为438.8301kg,超出氨氮许可年排放量限值(0.401t/a)。

综上所述,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转办单截图》《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廉政监督卡》《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查询结果意见表》《关于查询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两年内行政违法次数的回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2-35号)、《送达回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排查表》各1份、《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主要证明:案件办理流程及其合法性、合理性。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颜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排污许可证》1份。主要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提供人:邓湘南(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3.2026年1月7日《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邓湘南、何丹莉(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邓湘南、何丹莉身份证复印件》1份,主要证明:邓湘南、何丹莉为该公司的授权委托对象,提供人:邓湘南(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4.2025年10月15日《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氨氮排放总量的情况说明》1份、《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报表》13份、《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日、月报表》16份、《年报表》1份、《关于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业总产值数据的说明》1份、《2025年水费发票(含污水处理费)》12份、2026年2月24日《整改报告》1份、2026年2月28日《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氨氮超总量排放案生态环境损害专家评估意见》1份,证明该公司对违法行为专家评估认定情况及积极整改情况,提供人:邓湘南(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集体讨论,并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批准,我局于2026年3月12日向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6〕2-3号),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陈述或申辩材料。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2026年3月1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集体讨论记录》1份、2026年3月1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6〕2-3号)和《送达回证》各1份。

针对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生态破坏,首次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同时参照“《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4年版)》第十条第十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十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生态破坏,首次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之规定。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1.对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呈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批评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遵纪守法。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

联系部门:法规科

联系电话:6417931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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