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南幸食品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云南南幸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连续2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案,已调查终结,并履行了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我局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现分别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详见附件)。
因当事人不在登记住所,无法通过直接或邮寄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告栏目”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详见附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送达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
云南南幸食品有限公司
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