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注重区分消费性支出与彩礼给付行为。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虽然消费性支出与彩礼均有表达、促进感情的目的,但二者存在一定差别。日常消费性支出以及表情达意的小额转账不属于彩礼范围。
案例:刘某诉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一方请求返还婚前同居期间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基本案情】 2022年下半年,男子刘某与女子张某在网上相识并恋爱。2023年3月,张某到刘某家与刘某及其儿子共同生活。2023年5月,双方举办婚礼。
2023年10月,双方分手。期间,刘某向张某多次转账共计31500元,其中金额为520元的转账有5笔共计2600元;张某亦通过微信向刘某转账4500元。刘某、张某相互转账时均未备注用途。刘某认可张某在共同生活期间有购买床上用品及为刘某购买衣物、充值话费等支出。
刘某以上述款项系彩礼性质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某返还全部转账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习俗办理了结婚仪式,结合双方互有转账的情况、刘某的特殊转账金额、张某为家庭的开支、双方的共同生活时间等,在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并非刘某单方面为共同生活付出,应认定刘某的转账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销,并不具有彩礼性质。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日常消费性支出以及表情达意的小额转账不属于彩礼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