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违反地名管理条例
来信时间:
2026-03-05 11:07:39
来信内容:
我购买金地峯境1栋2503号房,开发商是云南亿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后才发现该项目实际标准地名是“和安花园”而非“金地峯境”,其在售楼处、小区门口及网上多个官方自媒体账号都已“金地峯境”为项目名对外广告宣传,我认为其行为违反了《昆明市地名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地名时,都必须以地名管理机关、民政部门公布或编辑出版的地名图书为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非标准地名。第四十二条 报纸、广播、电视、广告等单位及所有受委托户,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非标准地名进行新闻宣传报道、广告发布等活动,违者,应公告纠正。希望民政局作为地名主管单位能介入调查,责令其全面整改并停止使用非标准地名,对已经设置的实体非标准地名标志就行拆除修改。
受理情况
受理单位:
五华区民政局
受理时间:
2026-03-10 11:28:46
回复内容:
郑杏: 您好!您关于“违反地名管理条例”问题的邮件已收悉,现将具体调查处理情况反馈如下:经实地调查了解,该项目开发商为:云南亿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项目名称为“和安花园”,2021年2月1日经五华区民政局批复《关于对铭雅商业中心、和安花园地名命名的批复》(五民复【2021】16号),通过查询企业在售楼处设置的宣传栏、签订销售合同及企业公众号宣传信息显示,其注明了:项目推广名为“金地峯境”,备案名为“和安花园”,企业如实备注了项目推广名称和备案名称,没有违反《昆明市地名管理规定》相关情况,下一步区民政局加大对地名使用的规范管理,并监督、指导企业标准地名的使用。 感谢您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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