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社监告字[2026]第012号
云南祥鸿劳务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单位未依法按我局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行为,已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1月5日向你单位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通知书》(五人社监调字[2026]第01082号)。要求你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并接受调查,你单位未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我局于2026年1月30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五人社监令字[2026]第024号)要求你单位全面提供资料并接受调查,截止2026年1月30日你单位拒不提供书面材料并接受调查。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
邮编:650021
联系人:邓熊
电话:0871—63584446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3日
注:此文书为公告送达,自2026年3月10日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