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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市监处字〔2026〕第139号

当事人:昆明鹏昌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CHX73D9A

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华山街道天君殿巷20-8

法定代表人:唐昌鹏

身份证号码:53011*********1611

联系电话:151****3165

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华山街道天君殿巷20-8

2025815日,本局执法人员通过“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查询,发现当事人连续2年(20232024年度)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本局曾于202598日通过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发布公告《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连续2年未年报企业补报年报的催报公告》,提醒相关企业及时补报并公示企业年度报告。未依法履行公示义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置,如已不再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到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我局于20251017日立案调查。

2025816日本局执法人员到昆明鹏昌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登记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华山街道天君殿巷20-8号。结果未发现该公司,通过该公司住所也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取证。后经执法人员在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查询,当事人分别于2024710日、2025711日因未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2024624日,由于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截至20251011日,该企业未补报并公示(20232024年)年度报告,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昆明鹏昌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于2023526日登记设立,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20232024年度报告,且通过企业登记时留下的联系电话和住所均无法取得联系,截至20251011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本局档案室出具的当事人登记卡片信息,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20232024度企业年度报告;

2.202598日,本局通过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发布公告《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连续2年未年报企业补报年报的催报公告》,证明本局公告通知相关企业及时补报并公示企业年度报告;

3.2025815日,通过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该公司登记联系电话,拨打该号码电话记录表,证明通过电话无法取得联系;

4.20258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住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照片及企业实地核查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在登记住所经营,通过该公司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

5.经查询,当事人在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运用平台显示企业公示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截图;证明当事人连续2年(20232024年度)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2024624日,由于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被五华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

20251224日,本局依法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五市监罚(听)告字〔202520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报、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1日至6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并公示20232024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违法行为。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20232024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因当事人不在登记住所,无法通过直接或邮寄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局向当事人通过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告栏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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