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购房款能否算彩礼? 司法明确:以结婚为目的给付,具有彩礼性质,按彩礼裁判规则予以处理。
案例:赵某诉李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赵某请求返还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车款,李某则认为购车款系赵某对其的赠予,不应返还。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男子赵某与女子李某相识恋爱。按照当地习俗,“上门提亲”时,赵某给付礼金6.6万元。2021年2月,双方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李某答应赵某,在赵某为其买车后,双方可去办理结婚登记,赵某于是给予李某购车款15万元。
2021年3月,双方发生争吵,李某独自回娘家生活,后双方未能就登记结婚事宜协商一致。恋爱期间,李某曾怀孕但人工流产。
赵某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李某返还彩礼6.6万元及购车款15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订婚时给付李某的6.6万元,系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属于彩礼。
关于赵某给付的15万元购车款,结合聊天记录等在案证据,可以确定给付行为是以结婚为目的,亦属于彩礼性质。
赵某与李某虽订立婚约,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某在举行婚礼后不足一月即独自回娘家生活,双方尚未开始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对赵某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请,应予支持。
考虑彩礼的实际消耗以及李某曾有终止妊娠等具体情况,在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判决李某返还17万余元。
人民法院在审查在案证据基础上,认定以婚姻为目的给予的购车款、购房款等大额款项具有彩礼性质。如果双方当事人未能缔结婚姻,可按照彩礼返还规则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