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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五人社监催字〔2026〕第015号)

五人社监催字〔2026〕第015号

重庆鑫心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8月26日对你单位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五人社监理字[2025]第072号),责令你单位在15日内支付以下工人工资:陈勇38000.00元、郑红益38000.00元、李欢37600.00元、石荣37800.00元、傅显平20000.00、叶志慧18415.6元、傅显明20000.00元、邹小芳19105.8元、商德明46000.00元、田玉丽32000.00元、刘明德2000.00元、吉方义50000.00元。

在法定期限内,你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下工人工资:陈勇38000.00元、郑红益38000.00元、李欢37600.00元、石荣37800.00元、傅显平20000.00、叶志慧18415.6元、傅显明20000.00元、邹小芳19105.8元、商德明46000.00元、田玉丽32000.00元、刘明德2000.00元、吉方义50000.00元(工人银行账户以你单位先前提交的工人欠薪工资表为准)。

你在限期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你单位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且无正当理由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催告。

         

联系人:谭笑东   王超; 联系电话: 0871-63588939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4日

 

         

注:本催告书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送收件人,一份申请执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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