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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6〕2-1-1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6〕2-1-1号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思

身份证号:532722***0329

工作单位:云南六六六宠物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DBGYQE0Y

住址: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磨黑镇秀柏村委会麻栗寨***

2025年9月2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杨梦思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9月2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街道办事处沙河路旁昆明联想科技城一期S1幢1-2层03号的云南六六六宠物医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营业。经营范围:动物诊疗、动物饲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总建筑面积221.96m²,共两层。该公司于2024年3月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于2024年4月8日取得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关于云南六六六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昆五环评复〔2024〕11号),并于2024年4月28日正式营业。但从2024年4月28日至2025年9月22日营业期间,该公司一直未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综上所述,杨*思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立案审批表》(昆生环立〔2025〕2-12号)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廉政监督卡》2份、2025年9月2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3份、2025年9月23日《关于云南六六六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昆五环评复〔2024〕11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1份、《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各1份。主要证明: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环境违法行为。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云南六六六宠物医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杨梦思(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杨梦凡授权委托书》《朱诗璇授权委托书》《朱诗璇身份证复印件》《杨梦凡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主要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

3.《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查询结果意见表》《关于查询云南六六六宠物医院有限公司两年内行政违法次数的函》《关于查询云南六六六宠物医院有限公司两年内行政违法次数的回函》《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温荣锋和黎明执法证复印件》《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2-26号)、《送达回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排查表》各1份。主要证明:案件办理流程及其合法性、合理性。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集体讨论,并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批准,我局于2025年12月31日向杨梦思下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5〕2-21-1号),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2026年1月15日,云南六六六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环保行政处罚申辩书》《资产负债表》《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C2511W2110号)、《宠物医院环保管理制度》《助学贷款还款电子回单》《人社行业扶贫精准到户联系卡》《云南六六六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截图,《云南六六六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显示,已于2026年1月8日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公示;《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截图显示已完成辐射许可证申请审批。

杨梦思未向我局提交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2025年12月1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集体讨论记录》1份、2025年12月3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5〕2-21-1号)和《送达回证》各1份、2026年1月15日云南六六六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提交的《环保行政处罚申辩书》《资产负债表》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C2511W2110号)、《宠物医院环保管理制度》《助学贷款还款电子回单》《人社行业扶贫精准到户联系卡》《云南六六六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截图。

针对杨梦思“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

同时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中自由裁量基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的行为:1.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竣工环保验收或者竣工环保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之规定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排放污染物类型(医疗废水,4);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1);超过期限改正时间(5天以下,1);违法事实(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2年以下,4);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3);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改正态度(故意拖延,1);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事业单位,-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重点管控单元,0.5)。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1. 对云南六六六宠物医院有限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思处罚人民币陆万元(¥60000)整。

三、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陆万元(¥60000)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2室)开具罚款上缴通知书,按照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要求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进行后监督检查。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呈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

联系部门:法规科

联系电话:6417931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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