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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用语“译”点通】行政争议解决“双路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在日常生活中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与行政机关发生争议时

如何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其实

法律早已为我们铺设了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两条合法的救济路径

今天

就带大家深入了解

这两种维权方式

帮你在遭遇行政争议时

从容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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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机制,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外部监督机制,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在二者的选择上,行政相对人首先应当考虑行政行为是否属于复议前置情形。若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某些行政行为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则需先走行政复议程序。

复议前置

复议前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要提起行政诉讼时,必须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只有不服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才能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一种程序性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前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当场作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自然资源权利】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三)【未履行法定职责】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四)【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程序特性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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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大多数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当事人可自主选择"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先复议再诉讼"。行政相对人可以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量:

一、看争议性质与诉求

若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适当性有较大质疑(如认为处罚过重、行政决定不合理等),行政复议可能更合适。复议机关可审查合法性与合理性,更易推动行政机关内部纠错;

若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存在严重质疑(如认为行政行为无法律依据、程序违法等),或希望借助司法权威终局解决争议,行政诉讼是更好的选择。法院对合法性审查更严格,判决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

二、看时间与效率需求

若追求快速解决,行政复议程序相对简便、快捷、灵活,一般在60日内作出决定(复杂案件不超过90日),适合希望尽快解决争议的当事人;而行政诉讼的审理周期较长(一审一般6个月)。

三、看维权成本投入

行政复议不收费,而行政诉讼需缴纳诉讼费,且可能需聘请律师,成本较高。若经济条件有限,可优先考虑行政复议。

另外,行政复议程序相对简单,当事人需投入的精力较少;行政诉讼则需准备更充分的证据、参与庭审等,对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要求较高。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后,复议期间不得同时提起行政诉讼;若已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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