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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五人社监罚字[2026]第026006号)

五人社监罚字[2026]第026006号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潮牛部落小吃店:

案由:违法使用童工。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潮牛部落小吃店,在经营期间违法使用童工壹名:

锁浩博,男,于2025年9月15日到你小吃店上班任服务员,2025年11月29日离职,用工时长76天。

经我局立案调查,证实其违法事实存在,相关证据确凿,依法应给予处罚。

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对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五人社监询字[2026]第026012号);二、小吃店经营者笔录;三、小吃店提供锁浩博工资微信转账支付记录;四、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五人社监令决字[2026]第001号);五、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人社监告字[2026]第003号);

现对你单位(小吃店)给予下列处罚:

一、使用童工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 (大写:壹万伍仟圆整) ;

二、请你单位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要求缴到指定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大观支行,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 科目编码:103050199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起诉)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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