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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予罚〔2026〕2-10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予罚〔2026〕2-10号

单位:昆明市五华区如安堂中西医门诊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AEL2L8B0R

法定代表人:李*(身份证号530111***0437)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大观街道办事处如安街64号大堂1楼

2025年11月2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昆明市五华区如安堂中西医门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1月20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昆明市五华区如安堂中西医门诊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营业,主要医疗设备诊所理疗床8张;该诊所设置有1间医疗废物暂存间,医疗废物收集后存放于暂存间内。现场检查时,发现昆明市五华区如安堂中西医门诊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廉政监督卡》1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查询结果意见表》1份、《关于查询昆明市五华区如安堂中西医门诊有限公司两年内行政违法次数的回函》1份、《涉嫌未批先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认定表》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2-48号)1份、《送达回证》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排查表》1份。主要证明:案件办理流程及其合法性、合理性。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营业执照复印件》《李伟(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医疗废物委托处置合同》1份、2025年12月20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主要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提供人:顾梅(公司员工)。

3.《昆明市五华区如安堂中西医门诊有限公司顾梅(公司员工)工作证明》1份,主要证明:顾梅为该公司员工,提供人:顾梅(公司员工)。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昆明市五华区如安堂中西医门诊有限公司“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之规定。

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集体讨论,并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批准,我局于2025年12月31日向昆明市五华区如安堂中西医门诊有限公司下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不予罚告〔2025〕2-36号)》,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昆明市五华区如安堂中西医门诊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陈述或申辩材料。

2025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昆明市五华区如安堂中西医门诊有限公司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该公司已于2025年11月21日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2025年11月2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整改复查意见书》《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主要证明:昆明市五华区如安堂中西医门诊有限公司“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违法行为的后期复查情况。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针对昆明市五华区如安堂中西医门诊有限公司“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同时参照“《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4年版)》第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一)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经责令改正文书送达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之规定。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1.对昆明市五华区如安堂中西医门诊有限公司“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呈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批评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昆明市五华区如安堂中西医门诊有限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遵纪守法。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

联系部门:法规科

联系电话:6417931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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