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为: 首页>其他>双公示专栏>行政处罚公示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予罚〔2026〕2-12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予罚〔2026〕2-12号

单位:昆明市五华区泊臣口腔诊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6NCPXD9J

经营者:阴*廷(身份证号530102***0763)

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苏家塘村云立方小区2号地块二期***

2025年11月1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昆明市五华区泊臣口腔诊所(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1月1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昆明市五华区泊臣口腔诊所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营业,主要医疗设备有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1台,连体式牙科综合诊疗机3台,光固化剂2台,牙椅4台;该诊所设置有1间医疗废物暂存间,医疗废物收集后存放于暂存间内。现场检查时昆明市五华区泊臣口腔诊所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备案;2.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廉政监督卡》1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查询结果意见表》1份、《关于查询昆明市五华区泊臣口腔诊所两年内行政违法次数的回函》1份、《涉嫌未批先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认定表》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2-45号)1份、《送达回证》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排查表》1份。主要证明:案件办理流程及其合法性、合理性。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2025年11月1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11月1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2份、《云南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平台截图》1份、整改相关材料包含:《云南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平台截图》1份、《医疗废物转移联单》1份2025年11月19日《现场复查(勘察)笔录》1份、《整改复查表》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主要证明:昆明市五华区泊臣口腔诊所存在“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备案”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违法事实及后期复查情况。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3.《营业执照复印件》《阴柯廷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辐射安全许可证》1份、《诊所备案凭证》1份、《云南正晓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医疗废物处置合同》1份。主要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提供人:袁金惠。

4.《昆明市五华区泊臣口腔诊所袁金惠的授权委托书》1份,主要证明:该公司的授权委托对象,提供人:阴柯廷、袁金惠。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1.昆明市五华区泊臣口腔诊所“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之规定。

2.昆明市五华区泊臣口腔诊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之规定。

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集体讨论,并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批准,我局于2025年12月29日向昆明市五华区泊臣口腔诊所下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不予罚告〔2025〕2-38号)》,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昆明市五华区泊臣口腔诊所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陈述或申辩书。

2025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昆明市五华区泊臣口腔诊所已于2025年11月19日在云南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平台备案了2025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2025年11月19日《现场复查(勘察)笔录》1份、《整改复查表》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主要证明:昆明市五华区泊臣口腔诊所存在“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备案”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违法事实及后期复查情况。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1.针对昆明市五华区泊臣口腔诊所“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同时参照“《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规则实施细则(2024年版)》第十条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七)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且3年内未发生环境事件的)、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之规定。

2.针对昆明市五华区泊臣口腔诊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同时参照“《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规则实施细则(2024年版)》第十条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七)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且3年内未发生环境事件的)、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之规定。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1.对昆明市五华区泊臣口腔诊所“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对昆明市五华区泊臣口腔诊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呈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批评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昆明市五华区泊臣口腔诊所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遵纪守法。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

联系部门:法规科

联系电话:6417931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1日


Copyright © 2012-2021 www.kmwh.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昆明市五华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联系我们 地址:昆明市五华区华山西路1号五华区区级机关办公大楼

技术支持电话:0871-63627325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5301020002

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622号

备案号:滇ICP备202404424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