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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予罚〔2026〕2-6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予罚〔2026〕2-6号

单位:昆明市五华区福鹏汽车修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0***6KKRTT00

经营者:田*贵(身份证号532126***2918)

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办事处普吉路***

2025年11月1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昆明市五华区福鹏汽车修理厂(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1月10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办事处普吉路289号附1号的昆明市五华区福鹏汽车修理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营业,该公司占地面积约300平方米,主要维修设备:3台举升机。1、修理过程中无生产废水产生。2、危险废物主要有废机油、废机油壶;建有危险废物暂存间1间,产生的废机油装在两个桶内贮存在危废间内,其中一个桶内有半桶废机油约100升。危险废物交由云南达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处置,已签订合同,有效期:2025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0日。综上所述,昆明市五华区福鹏汽车修理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廉政监督卡》1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查询结果意见表》1份、《关于查询昆明市五华区福鹏汽车修理厂两年内行政违法次数的回函》1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查询结果意见表》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2-39号)1份、《送达回证》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排查表》1份。主要证明:案件办理流程及其合法性、合理性。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2025年11月10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证据5份、2025年11月19日《现场复查(勘察)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整改情况复查表》1份、现场复查照片证据2份。主要证明:“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3.《营业执照复印件》《田廷贵(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主要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提供人:田廷贵(经营者)。

4.《杨道莲工作证明》1份、《杨道莲身份证复印件》1份,主要证明:杨道莲属于该公司工作人员,提供人:田廷贵(经营者)。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

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集体讨论,并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批准,我局于2025年12月31日向昆明市五华区福鹏汽车修理厂下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不予罚告〔2025〕2-32号)》,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昆明市五华区福鹏汽车修理厂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陈述或申辩材料。

2025年11月1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昆明市五华区福鹏汽车修理厂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实,该厂已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危废暂存间)已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2025年11月19日《现场复查(勘察)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整改情况复查表》1份、现场复查照片证据2份。主要证明:“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同时参照“《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4年版)》第十条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七)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且3年内未发生环境事件的)、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厂区内临时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发生扬散、流失、渗漏或其他环境污染情形的。”之规定。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1.对昆明市五华区福鹏汽车修理厂“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呈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批评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昆明市五华区福鹏汽车修理厂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遵纪守法。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

联系部门:法规科

联系电话:6417931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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