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予罚〔2026〕2-4号
单位:昆明彩印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98767123
法定代表人:崔*华(身份证号372832***4213)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2025年10月3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昆明彩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0月30日,根据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情况,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昆明彩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该公司2016年1月份委托云南银发绿色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编制了“昆明彩印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赛鲁迪9+1凹印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该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有博斯特自动平压模切烫金机、博斯特全息烫金机、玉田对开自动模切机,有恒自动模切机、有恒自动模切烫金机、波拉切纸刀、赛鲁迪9+1凹印印刷机、海德堡6+1带上光胶印印刷机、博斯特自动粘盒机等,生产主要原料有227g缝防伪素面镭射转移纸、102g高光玻璃铜版纸、230g高光玻璃卡纸、395蓝芯银卡纸、油墨(147t/a),主要辅料有溶剂(47t/a)、润版液、汽油、电化铝、印版、环保水性胶、包装用纸箱、打包袋、光油。主要工艺过程包括:原料检验-纸张投料-裁切-胶印-模切烫金-撕盒-粘盒-检验-成品打包-入库代运,检查时该生产线正在生产,产品主要为各类药盒。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有非甲烷总烃,苯,苯系物,二甲苯,甲苯,通过车间内抽风管道经过滤器UV光分解+活性炭吸附组合工艺处理后通过排气口排放,该公司按排污许可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监测结果符合排放要求。该公司2025年10月25日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填报了“昆明彩印有限责任公司海德堡速霸十二色平张纸胶印生产线及附属设备建设项目”备案资料,拟投资2688万元,购置海德堡速霸十二色平张纸胶印机主机、LY10上光单元、LY1中间单元)1套,并配套相应的预处理、烘干、装订等辅助设备。现场检查时该项目已基本建成、设备未调试、运行,现场无施工人员,生产线未投入使用,也未办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经现场询问了解,该公司新建生产线主要原辅料有227g缝防伪素面镭射转移纸、102g高光玻璃铜版纸、230g高光玻璃卡纸、395蓝芯银卡纸、油墨、润版液、印版、光油等,预计年使用油墨约10余吨,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出具的“涉嫌未批先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认定表”,该项目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表审批。 综上所述,昆明彩印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表的项目。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廉政监督卡》《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立案审批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查询结果意见表》《涉嫌未批先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认定表》《关于查询昆明彩印有限责任公司两年内行政违法次数的回函》《关于查询昆明彩印有限责任公司两年内行政违法次数的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2-37号)各1份、《送达回证》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排查表》1份。主要证明:案件办理流程及其合法性、合理性。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2025年10月30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排污许可证副本第一册》《关于对昆明彩印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赛鲁迪9+1凹印生产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试行)》各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各2份、2025年10月3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关于昆明彩印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赛鲁迪9+1凹印生产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各1份、2025年10月27日《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1份、2025年11月1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各1份。主要证明:昆明彩印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表的项目”的违法事实及后期复查情况。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3.《昆明彩印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崔清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主要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提供人:崔清华(法定代表人)。
4.《昆明彩印有限责任公司许立静、唐雨龙的授权委托书》各1份、《许立静、唐雨龙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主要证明:该公司的授权委托对象,提供人:许立静、唐雨龙。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昆明彩印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表的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集体讨论,并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批准,我局于2025年12月31日向昆明彩印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不予罚告〔2025〕2-30号)》,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昆明彩印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陈述或申辩材料。
2025年11月1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昆明彩印有限责任公司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2025年10月初新增的十二色平张纸胶印机生产线未运行,目前该公司正委托云南水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2025年11月1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各1份。主要证明:昆明彩印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表的项目”的违法事实及后期复查情况。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昆明彩印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停止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同时参照“《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4年版)》第十条第十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十一)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之规定。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1.对昆明彩印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表的项目”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呈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批评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昆明彩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遵纪守法。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
联系部门:法规科
联系电话:6417931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