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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予罚〔2026〕2-3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予罚〔2026〕2-3号

单位:昆明泰康拜博仁义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41WH30

法定代表人:朱*旺(身份证号422129***0531)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江东和谐家园***

2025年10月3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昆明泰康拜博仁义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0月30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昆明泰康拜博仁义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营业,设置有1间医疗废物暂存间,医疗废物收集后存放于暂存间内。综上所述,昆明泰康拜博仁义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备案;2.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廉政监督卡》1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查询结果意见表》1份、《涉嫌未批先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认定表》1份、《关于查询昆明泰康拜博仁义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两年内行政违法次数的回函》1份、《关于查询昆明泰康拜博仁义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两年内行政违法次数的函》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5〕2-36号)1份、《送达回证》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排查表》1份。主要证明:案件办理流程及其合法性、合理性。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2.2025年10月30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10月3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2份、医废转移联单截屏3份、2025年11月4日《现场复查(勘察)笔录》1份。主要证明:昆明泰康拜博仁义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存在“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备案”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违法事实及后期复查情况。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3.《昆明泰康拜博仁义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朱正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辐射安全许可证》1份、《医疗废物处置合同》1份。主要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提供人:张静(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4.《昆明泰康拜博仁义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张静、曾晓燕(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2份、《张静、曾晓燕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主要证明:该公司的授权委托对象,提供人:张静(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1.昆明泰康拜博仁义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备案”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之规定。

2.昆明泰康拜博仁义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之规定。

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集体讨论,并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批准,我局于2025年12月29日向昆明泰康拜博仁义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下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不予罚告〔2025〕2-29号)》,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昆明泰康拜博仁义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陈述或申辩材料。

2025年11月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昆明泰康拜博仁义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该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2025年11月4日《现场复查(勘察)笔录》1份。主要证明:昆明泰康拜博仁义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存在“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备案”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违法事实及后期复查情况。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

1.针对昆明泰康拜博仁义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备案”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同时参照“《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规则实施细则》(2024年版)第十条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七)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且3年内未发生环境事件的)、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之规定。

2.针对昆明泰康拜博仁义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同时参照“《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规则实施细则》(2024年版)第十条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七)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且3年内未发生环境事件的)、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之规定。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1.对昆明泰康拜博仁义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对昆明泰康拜博仁义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呈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批评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昆明泰康拜博仁义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遵纪守法。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

联系部门:法规科

联系电话:6417931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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