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社监罚字[2026]第26004号
临翔区九匠装饰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案由:未按要求向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书面材料并接受调查。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我局接到李明吉、汤继芳、胡泽芳、刘省州、孟中成5人对临翔区九匠装饰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拖欠工资的投诉,劳动者称2025年8月19日至2025年9月25日在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屯汽车城荣成B网(荣威飞凡)展厅及售后接待客休区改造装修”项目上做工,工作结束后工资被拖欠,涉及工资为16617.60元。临翔区九匠装饰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不按照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该单位(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表》第一百条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为五人以上至十人,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规定,对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投诉书;二、《劳动保障监察调查通知书》(五人社监调字[2025]第01842号);三、《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人社监告字[2025]第253号)。
现对该单位(公司)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五人社监调字[2025]第01842号)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并接受调查,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整);
二、请该单位(公司)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要求缴到指定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大观支行,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 科目编码:103050199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该单位(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起诉)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