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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五人社监罚字[2026]第26005号)

五人社监罚字[2026]第26005号

四川天创鸿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未按要求向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书面材料并接受调查。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我局接到马国良、李开玉、刘永久、刘永红、高代新、王天明、张继伟、李群洋、罗刚、杨太君、姜崇钱、徐秀奎、杨金秋、陈安彬、胡宏兵、刘江平、何辛酉、张绍兵、管院芬等19人对四川天创鸿业建设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的投诉,劳动者称2021年1月起至2024年11月6日在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芙蓉琨苑”项目上做工,工作结束后工资被拖欠,涉及工资大约为1,554,909.00元。四川天创鸿业建设有限公司不按照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该单位(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表》第一百条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为十人以上,且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规定,对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投诉书;二、《劳动保障监察调查通知书》(五人社监调字[2025]第01788号);三、《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人社监告字[2025]第254号)。

现对该单位(公司)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五人社监调字[2025]第01788号)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并接受调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整);

二、请该单位(公司)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要求缴到指定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大观支行,国家金库五华区支库 科目编码:103050199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该单位(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起诉)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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