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医保处字〔2025〕第02号
当事人名称:昆明市崎奕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街道办事处小普吉
法定代表人:王瑞
本机关2025年7月28日收到五华区医疗保险中心《关于提请对昆明市崎奕工贸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额报告》,按照要求本机关于2025年7月31日对你单位未为职工邓永刚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2020年5月至2023年7月)的职工医疗保险费用案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现查明,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违规情况
2025年7月28日,五华区医疗保障局进行案件来源登记并对区医保中心移送的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后,发现昆明市崎奕工贸有限公司未为职工邓永刚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2020年5月至2023年7月)的职工医疗保险费用侵害了邓永刚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证据及证明事项
第一组证据:昆明市五华区劳动仲裁院仲裁裁决书原件1份、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证明邓永刚与昆明市崎奕工贸有限公司在2020年5月16日至2023年7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第二组证据:昆明市崎奕工贸有限公司委托人普羲凇询问笔录1份、邓永刚询问笔录1份、个人补缴申请1份;证明昆明市崎奕工贸有限公司在2020年5月16日至2023年7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未为邓永刚购买职工医疗保险。
第三组证据: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医疗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1份、送达回证1份、参保证明1份、参保明细1份。 证明昆明市崎奕工贸有限公司在2020年5月16日至2023年7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未为邓永刚购买职工医疗保险;证明已要求昆明市崎奕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整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责令昆明市崎奕工贸有限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为邓永刚购买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医疗保险。
二、对昆明市崎奕工贸有限公司处应缴纳保险费数额(15563.73元)三倍的罚款,人民币肆万陆仟陆佰玖拾壹元壹角玖分(¥46691.19元)。
三、对昆明市崎奕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瑞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陆佰玖拾壹元壹角玖分(¥49691.19元)缴纳到以下账户:
收款户名:五华区财政局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昆明市五华区支库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五华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