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大家避雷这家店”
“欺诈消费者,实名举报”
……
如今
各类社交媒体平台上
针对商家的
“避雷帖”比比皆是
等餐时间太长
博主探店没探成
随意编造给出差评
本是让大家别踩雷
没想到自己
踩了法律的雷区
一起去看看
消费者“安全吐槽”要点
1.保留“真实消费”证据:购物小票、订单截图、与商家沟通记录(比如微信聊天、客服对话),证明你是“实际消费者”,而非恶意差评”;
2.区分“事实”与“感受”:可以写自己消费的过程的具体事实以及自己对消费商品和服务的个人感受,别写没有依据的事实以及对商家侮辱性的评价。
3.拒绝“情绪化侮辱”:哪怕商家服务再差,也别用“垃圾”“骗子”“癞皮狗”等词汇,否则极易构成侵权。
商家“合法维权”步骤
1.先协商,后维权:收到差评后,先联系消费者了解不满原因,避免矛盾升级;
2.固定“恶意差评”证据:若消费者拒绝沟通,且评论有捏造事实、侮辱性内容,保存评论截图、后台互动数据(点赞、转发量),证明“社会评价降低”;
3.及时起诉或发律师函:若差评导致销量下降、品牌受损,可委托律师发律师函要求删除评论,或向法院起诉。
随着互联网平台的兴起,许多网络用户对线下实体店进行消费体验后,将消费感受以及评价以文字叙述或者视频等方式分享到各类社交媒体平台上。然而,在评价店铺的环境、商品、服务等便捷信息的同时,也不免伴随着一些负面效应的出现。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的言论自由并非没有边界,其权利的行使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也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对于职业探店类的网络用户,由于其具有更广泛的传播影响力,应当秉持更高的注意义务和道德标准合理行使权利。在发表评价时,网络用户应当始终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避免发表误导性言论干扰他人的客观判断。当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有权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