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案件中
当原告提出指控时
被告除了
据理力争、逐一反驳外
也可以反过来
向原告提起诉讼
反诉并非简单的辩解
而是法律赋予被告的
一项重要的权利
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反诉
提出的条件有哪些
一起来看看
反诉是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关系的诉讼。合理运用反诉,既可以有效实现诉讼程序中的攻防转换,又可以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提起反诉应满足的条件
主体特定:反诉的原告必须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必须是本诉的原告,不能针对案外人提出反诉;
时间限定:必须在本诉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管辖统一:反诉必须向审理本诉的同一个法院提出;
关联紧密:反诉的请求必须与本诉的请求基于“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
提起反诉的流程
第一步 提交《民事反诉状》
反诉状文书格式与起诉状类似。首先,需写明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和反诉被告(本诉原告)的基本信息;其次,需列明反诉请求,即清晰具体地说明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做什么;再次,在事实与理由部分详细陈述提起反诉的原因并重点说明其与本诉的关联性。
第二步 在法定期间内缴纳反诉费和提交证据
被告提起反诉,需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反诉的诉讼费,并在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清单和证据副本。
第三步 法庭审理
法院受理反诉后,会将本诉和反诉合并审理庭审中,法官会围绕两个诉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一并调查和辩论。提起反诉一方当事人相当于同时拥有了“被告”和“反诉原告”两个身份,权利和义务也相应叠加。
反诉的特征
反诉请求的独立性
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具有独立的诉的要素,既可以与本诉合并审理,也可以独立成一个完整的诉。需要注意的是,反诉与反驳不同,反驳的目的则是在于否定对方的诉讼请求,反驳可以在诉讼全过程中进行,反驳成功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对方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反诉程序的从属性
反诉的提起和审理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若本诉尚未被立案受理,反诉不应被受理,当事人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本诉被撤回或按撤诉处理,反诉依然可以继续审理;反诉的撤回也不影响本诉的继续审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八条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即便反诉与本诉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反诉也是独立的诉。当事人在提起反诉之前,应对诉的要素进行逐一审查,判断是否满足起诉条件,再审查反诉与本诉的主体、牵连关系等,综合考量是否能通过反诉的形式行使诉权,避免提起的反诉不被受理。


